{5}.[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另一方面,法学家以近乎原始的方式,以自己的心理体验与感悟,艰辛地思考着推理、直觉等心理学问题,却忽视心理学的已有成果。研究司法过程中的直觉,不能不借鉴心理学的新近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推进。
直觉机制以自动化方式发挥先行的加工作用,在信息不充分和判断不确定情形中,为理性分析提供基础。这对于以往将法律适用几乎等同于法律论证的研究倾向无疑起到一定的纠偏作用。吸收心理学新近研究,刻画直觉与分析的关系,有助于我们认识司法过程中理性思维的缺陷与直觉机制的不足,以协作的视角形成理想的司法认知模式,建构有效的司法理论。但直觉可能产生偏差,导致结论偏离实际,所以要通过诉讼程序、司法管理等制度设计对直觉进行深度监控。美国法律心理学家MarkA.Small 通过统计分析法律心理学论文后指出:多数研究都停留在实验的描述水平,能够结合法学理论,达到解释水平的研究微乎其微。
法律适用过程少不了经验直觉,也少不了理性分析。司法领域已有研究主要有两类,一是如ChrisGuthrie等人讨论司法直觉的非理性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学派的形成是学术成熟与发展的客观标志,既是学术共同体自觉意识的表现,也是推动学术研究多元化、中国化的内在动力。
据统计,除了未付印的教材、译稿和资料外,从1958年至1962年,法律系自编教材和教学大纲27部,翻译教材和教学大纲2部,专著12部,自编参考资料和文摘43种,翻译参考资料和文摘26种。坚持以法律文本为中心、以规范分析为特征的研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法学研究者的主体意识的觉醒,也是迈向规范化与专业化的学术研究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高铭暄则全程参与了我国刑法典的历次起草工作,为1979年刑法典的制定和出台作出了重要贡献。法学教育与研究的目的之一在于理解和阐释权威文本。
以孙国华、谷春德、吕世伦等为代表的研究团队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史等领域的研究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形成了系统的、影响深远的成果。[3]这一方法不仅有利于使苏联的理论同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同时促进了法律系教师之间的相互学习,并具有一定程度的同质性。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与中国经验的双重维度下,中国法学研究面临着汲取人类法学经验、提炼本土法治元素的新挑战。如在社会转型时期,倡导建立符合国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从主要以立法为导向转变为立法与解释并重的法治运行机制的研究,推进法学研究的精细化、方法的纯熟化。在教学中,人大学派一直十分重视案例教学法,开设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系列案例课,编写了案例的教材,还出版了《判解研究》、《中国宪法事例研究》、《刑事法判解研究》等多种连续出版物,对中国社会所存在的问题结合法学的一般原理加以分析,凸显了中国法治和法学发展的自身需求和特色所在。
1949年12月6日,政务院在《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中指出: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设立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先进的建设经验,并聘请苏联教授,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新国家的各种建设干部。许崇德认为宪政就是依照宪法而实行的民主政治。在各个部门法领域,人大学派都有代表性的原理性论著,有些学者学术观点的引用率名列前茅。截止目前为止,人大法学院教师给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讲课共有15次之多。
最近十余年来,法学界的中国意识逐渐觉醒并日益增强,这股思潮迅速崛起,俨然成为强势话语。只有以拥有立足于本国国情并依赖本国文化背景产生的原生法学理论为前提,中国法学才能真正走向世界。
中国法学走向世界,一重含义是交流,另一重含义是输出我们的学术成果。值得注意的是,苏联专家在翻译的帮助下直接教授人大法律系的教师,再由法律系教师教授中国学生,其间经历了一个知识的转型。
苏联法学属于大陆法系的一支,这又从内容、方法、体系上确立了大陆法系的知识脉络地位。例如,佟柔关于民法调整关系的观点,认为民法本质上是调整当时社会中商品关系的。而在传统法学领域之外,人大学者开拓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研究领域,如曾宪义的台湾法研究、法史学家张希坡的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对革命根据地的工人运动、劳动法、经济法、刑法、婚姻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方面均有专门著作。其四,实现研究成果的本土化,认真、严格地开发中国法学知识,推动中国法学发展和法治进步。吾人奋发,领风气之先:引介苏联法学,涵养学术人才,刊行法学注疏。如前所述,早在建国之初,人大法律系就担负起苏联法学中国化的重任,成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
其二,实现概念与内容体系的本土化,实现学科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化。[2]如法理学有尹平(刘文俊)、林景仁、柴钟麟、孙国华、刘家驹、谢会皋等,国家法有周嵩峰(李笃诚)、王向明、谭叔辩、刘新(刘道荣)、董琦、葛家瑛等,法制史有郝正宇等。
人大学派一直努力把握中国社会的真实问题,研究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独有问题,汲取中国法制历史的有益经验,梳理分析中国法学研究者的论述,而非动辄征引外文著作,生硬地比较借鉴,忽视制度背后的价值与事实。[8]孙国华、黄金华:《法是理与力的结合》,载《法学》1996年第1期。
例如,曾在20世纪50年代,人大学者们进行了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问题的讨论。总体而言,人大学派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学术特色。
当时所选用的教材是苏联教材,如法理学叫做国家与法权理论。经验表明,学术发展到一定阶段,有可能形成特定历史时期的学派或流派。1939年,华北联合大学在陕北公学的基础上组建成立,联大下设法政系(后改为法政学院),至此才有了早期的法律教育。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 (《中国法学前沿》)是人大法学院与高等教育出版社共同编辑出版的英文法学学术期刊,是我国唯一国际公开发行的英文法学类学术刊物,在国际法学界引起了一定的关注和好评,正在成为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法学公开研究成果的重要平台和窗口。
(一)对新中国法学教育的贡献 在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上,人大学派无法被绕过,无法被取代。人大学派最早参与了新中国法学教育、法学体系的建立过程,而苏联法学产生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同时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为中介扩大了苏联法学在中国的影响。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每年从全国数百万个案例中精选出400多个有代表性的判决,分别用汉字简体、汉字繁体、英文出版,每套达1200万字,对于宣传我国法制建设、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丰富高校案例教学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培养新中国法律人才,人大法律系教师不仅翻译了苏联的诸多法学教材,还聘请了十多位苏联专家直接讲授。
1950年时,人大学派主要以苏联法学为蓝本。[5]各教研室虽然写作经验不足,但充分发挥集体力量,充分讨论,集体编写,力求理论同实际相结合。
(二)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贡献 人大学派对于中国法制建设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时至今日,法学教材的编写日渐自主,种类和层次也多种多样,但人大学者编写的教材一方面注重学理探究,注重法学基本知识的传授,强调基础理论的系统性,另一方面也注重中国自身问题的把握,注意把握立法、法学研究以及国际学术发展的最新动向,以其科学的原理性、深厚的基础性和高度的前沿性而保持着重要的学术影响力,形成了一整套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材体系。当然,学术研究上的建构性学术风格并非意味着人大学派缺乏反思与批判,也不意味着人大学派单纯附庸于政治现实需求。刑事法有孔钊(贾日章)、王舜华、陈士正、周亨元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六十余年的曲折发展,中国法学无论是在知识产出的数量上还是整体学术水准上都有显著改观,各种学术团体、学术思潮百家争鸣,推动着中国法学在较高层次上的持续发展。应当说,陕北公学、华北联合大学、延安大学的法律教育并没有形成规模和体系,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学术传统所产生的直接影响是比较有限的,但是它奠定了新中国法律教育的基础,这一良好传统和以老一辈学者为代表的人大法律人立学为民、正直奉献的精神传承至今,培育和感染着一代代的人大法律人,成为人大法律人孜孜以求的目标。
(六)研究成果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世界与现实世界相融合,一直是人大学派的优良传统。早在1950年代,人大法律系就形成了大课、习明纳尔、辅导相统一的教学方法。
一些学者提出要研究中国的问题,构建中国的话语。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未来的中国法律人将面临法学教育的现代化、学术研究的多样化、社会发展的法治化、区域与世界的一体化的几大趋势。